社會勞動專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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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有事要做,缺人嗎?
97年12月立法院通過刑法41條修正案,自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一些觸犯法律但犯行輕微的人,在受判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之後,可以提供無償勞動代替入監執行,繼續維持原有的生活及家庭功能。
他們可以做什麼?
可服務項目如環境清潔、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弱勢服務、交通安全等,社會勞動所提供的人力較多、履行期間較長,運用方式更廣,將可視您的需要經過評估之後,開發更多元的服務內容。
他們如果不好好做,會怎樣?
他們都是自己提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且經檢察官篩選後准予社會勞動的人,如果不履行,就必須執行原宣告刑。
如何申請社會勞動人員到機構服務?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只要是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財團法人等都可以檢具證明文件向檢察署(觀護人室)提出申請,需通過審查,方能正式被遴聘為執行機構,將來檢察署才會正式派遣社會勞動人員前去機構服務。
社會勞動執行機構登記與申請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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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處遇執行機構申請表(公益團體)(odt檔案).odt12 KB 108-05-07 下載次數:1812
- 社區處遇執行機構登記表(政府機關)(odt檔案).odt12 KB 108-05-07 下載次數:1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