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司法志工運用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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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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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司法志工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
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目的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本署為民服務工作,弘揚服務美德,提升司法為民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並朝向專精化、效率化方向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招募
一、期間:不定期招募。
二、本署招募新進司法志工(下稱志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報名時滿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服務熱忱、無不良紀錄為佳。
(二)通曉國、台、客語,能以簡單英語溝通,具備基本電腦操作能力為佳。
三、遴選:由本署組成之遴選委員會面談遴選之。
第四條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二個時段,每一時段以三小時計。現行志工每位每週至少應選擇三個以上之時段服務,新招募者以能每週服務三日以上者為佳。
上午時段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時段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如需調整服務時間、科室或班別,應經各業務單位主管同意後,通報研考科。
第五條 服務內容
一、引導民眾辦理報到及等候開庭。
二、協助民眾至各承辦窗口洽辦公務。
三、協助民眾電話洽詢事項。
四、協助民眾取用各類例稿、範例及宣導文件。
五、協助辦理反賄選活動、法律常識及政令宣導。
六、協助處理一般性行政文書及資料整理業務。
七、協助引導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轉介法院調解之民眾前往法院調解室報到。
八、協助閱卷及圖書室管理業務。
九、協助辦理其他為民服務工作及臨時交付之事項。
第六條 組織分工
志工設隊長一人,負責志工間之協調、與本署之意見交流等事項,由隊員互選,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參與志工隊之各項活動,包含會議、訓練、講習、文康活動等。
(二)參與本署之教育訓練。
(三)服務期間依保險公司相關規定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二、義務:
(一)執行本署所分配之服務工作。
(二)遵守本署之各項規定與決議。
(三)出席本署之志工會議。
(四)完成本署之教育訓練。
第八條 其他措施
志工隊員不占機關職缺,採無給職,本署得視機關經費酌予補助志工誤餐及交通費。志工所需費用由本署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第九條 請假及退出服務之方式
志工隊員因故無法到勤者,應自行覓妥代理人,於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業務單位主管請假時間及代理人員姓名,由該主管審查是否核准,並按月將請假單彙送研考科。
志工隊員如欲退出服務,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署聲明退出服務行列。
第十條 管理及考核
志工服務以自治管理為原則,並由各業務單位主管對出勤狀況與工作性質善盡督導及考核之責。
各業務單位每三個月對志工服務情形予以考核,服務優良者,予以表揚,服務情形欠佳或有不適任情事者,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終止志工身分
志工有違反下列事項,得簽請首長同意後終止志工身分:
一、當月未參加服務工作達三次,或請假次數過多者。
二、未經同意擅自變更服務時間、科室或班別者。
三、連續三月未參與服務工作之次數超過每月排定班別二分之一者。
四、連續二季之考評成績未達八十分者。
五、值勤狀況不佳,或經訓練仍無法勝任工作或操作基礎設備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志工隊及本署聲譽者。
七、其他違反本署規定、法令規定或未遵守本署司法志工服務守則者。
經終止身分之志工或依第九條退出服務之志工,應繳回志工背心、服務證及管制卡。
第十二條 實施
本辦法由首長核定,於公告一個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實施後,原本署之司法志工服務實施計畫即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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