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522桃檢偵辦自家工廠非法掩埋廢棄物起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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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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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環攜手再破獲業者非法處理廢棄物 千噸廢棄物掩埋自家廠房 罔顧員工及居民健康 具體求刑並查扣不法所得1,068萬餘元
本署檢察官賴瀅羽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北區中隊結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偵辦被告張○雄等(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公司】等3間公司及被告張○雄等13人)非法掩埋廢棄物案件,認被告張○雄等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同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張○雄等人非法掩埋被告六○公司及所屬集團公司產生之廢棄物達1,700多公噸,節省清理費用逾新臺幣2,000餘萬元,又其掩埋廢棄物經開挖時採取之下層廢棄物送驗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與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之定量檢測,TPH濃度達1,620mg/Kg、39,000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mg/Kg)最高達39倍,已受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污染,而被告六○公司平鎮廠鄰近石門大圳,該公司董事即被告張○雄等人為節省廢棄物處理成本,不顧有污染土壤及水質之虞非法掩埋廢棄物,且被告張○雄、林○忠犯後態度惡劣,請求就被告張○雄、林○忠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2年;被告張○瑩、洪○均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其餘被告均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以資儆懲。
被告六○公司係以化學原料進口貿易為主業,關係企業有生產食品添加物、建材及樹脂塗料等產品,於民國106、107年間,被告張○雄等人均明知被告六○公司產出之化工原物料與使用後含有殘液之塑膠桶與鐵桶、被告員○公司PU部門產出之大型廢泡棉、建材部門產出之水泥廢腳料與建材部門實驗室產出之水泥試體、新○公司產出之大型紙袋盛裝之食品粉料、澱粉及糊精等各類事業廢棄物之數量相當龐大,若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所費不貲,竟為節省高額費用,利用興建六○公司平鎮廠倉庫鋼構工程之際,由被告張○雄、林○忠分別指示被告洪○益等人將被告六○公司等產出之上開廢棄物,由被告榮○營造有限公司職員即被告江○駪、李○儒以吊車將裝有上開廢棄物之太空包及大型廢泡棉吊放至上址平鎮廠3號倉庫地下停車場下之筏式基礎内,復以砂土填補筏式基礎剩餘空間,續在其上方施作樓板及鋼構結構,以此掩人耳目方式掩埋廢棄物。又於109年9月間,將被告六○公司、員○公司建材部門產出事業廢棄物,堆置在上址平鎮廠3號倉庫與5號倉庫中間走道上,再施作水泥高台覆蓋鋪平為掩埋處理,掩埋高度高達160公分,以躲避查處。
本案於114年3月12日,至上址平鎮廠執行搜索,並拘提被告張○雄等10人到案,被告張○雄、林○忠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8人分別具保10萬至15萬元,並查扣被告六○公司帳戶1068萬餘元。經專案團隊積極偵辦,即於同年5月9日起訴並具體求刑,速辦嚴懲,澈底打擊環保犯罪。
本署呼籲民眾踴躍檢舉環保犯罪,本署將持續與執法單位及環保團體緊密合作,以維護環境及全民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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