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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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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桃園分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19
  • 資料點閱次數:6362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桃園分會

 

沿革

        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我國當前刑事政策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訂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奉總統令公布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亦奉法務部分別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

        依法令規定,本會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籌設時由法務部捐助新台幣肆仟萬元整作為創立基金,而執行業務經費來源則包括: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及私人或團體捐贈、基金孳息及財產運用收益之收入、其他收入等。本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辦理中華民國臺灣省、福建金門、連江等地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重傷者本人保護工作。透過政府與民間建立保護網絡,提供犯罪被害人協助及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祉。

宗旨
        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的無辜被害人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址。

保護對象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少年、兒童等被害人之本人。
        (二)本會保護對象適用時效範圍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該法施行日,即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者為限。惟本會創立以後有鑑於不少被害事件發生在該法施行前之被害或其遺屬因得不到適當保護協助且求償無著而生活陷於困境。因此,本會保護對象適用時效乃追溯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前五年,即自八十二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的案件並申請保護者均予受理,並規劃實施部份保護事項。
備註:
    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並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依順序定之:
       (1)父母、配偶及子女。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姊妹
       上述親屬因故意或過失致被害人、或先順序、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不在保護範圍。
    2.重傷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4.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規定。
    5.常見之詐欺、背信、普通傷害、毀損、竊盜等刑事案件不屬於本會保護範疇。

保護內容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五、安全保護之協助。六、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八、其他之協助。」

       (一)安置收容:若保護對象有遭到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之情形,本會得協助安排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之適當處所。
       (二)醫療服務:若保護對象因家境貧困本身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且其他社福機構亦無法資助者,本會得依實際自付額扣除其他機構補助部份資助醫療費。部份分會亦提供重傷被害人的照護計畫。
       (三)法律協助: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委任律師、律師代理調解、訴訟費用補助及陪同出庭等法律服務協助,陪伴保護對象面對各種訴訟程序,以減輕被害案件訴訟程序中費用的負擔及降低對司法的恐懼,並能確實維護自身權益。
       (四)申請補償:協助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性侵害被害人之本人填寫申請書表,逕向犯罪發生地之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以及暫時補償金。(1.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少年、兒童等被害人不屬於法定補償對象。2.補償金申請之准否與審核之金額多寡為「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之權責。)
       (五)社會救助:協助保護對象向政府社政單位、民間社福團體或公益資源申請各類救助資源以解決其生活困境。
       (六)調查協助:為確保保護對象受償權益,本會提供免費行文財稅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所得、財產狀況。
       (七)安全保護:當保護對象因被害而有受迫害之虞者,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提出協助以提供適當保護措施。
       (八)心理輔導:以專業的個別心理諮商、眾人的支持團體、戶外的關懷活動,給予保護對象適時的支持與陪伴,且透過上述活動中的互相交流讓受傷的心扉敞開,重新建構家庭生活,積極面對未來人生。
       (九)「多元化課程」為各年齡層的保護對象舉辦課業輔導班、才藝班、手工藝班、電腦研習班、子女臨時托育服務等以因應多元化的需求。
              「獎助學金」為鼓勵就學中的保護對象努力求學向上並減輕家庭負擔,我們提供其子女自托兒所到研究所的獎助學金及學雜費補助。
              「安薪專案」提供保護對象技藝訓練補助、微型創業鳳凰優惠貸款等服務。
       (十)信託管理:為保障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未成年被害人遺屬受償權益,本會得依被害補償金審議委員會決議於其成年前代為信託管理補償金,並以分期或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
       (十一)緊急資助:當保護對象生活困頓、情況緊急時,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其他社會資源,以解決燃眉之急及短期經濟困難。
       (十二)出具保證書:當保護對象向加害人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因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本會得協助其向法院出具保證書替代假扣押擔保金。
       (十三)訪視慰問:當社會矚目被害案件發生或本會接獲相關單位(檢警機關、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移民署人口販運)之轉介通報時,本會專任人員或保護志工即以主動出擊的方式,即使提供心靈安撫及諮詢關懷等協助服務。另本會亦於春節、端午、中秋三節,透過親訪、電話聯絡、舉辦活動等方式與保護對象共度佳節,以聯繫感情並表本會關懷之意。
       (十四)查詢諮商:藉由網站、座談會、司法保護據點等方式提供本會保護對象甚至社會民眾各項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諮詢管道。
       (十五)其他服務:辦理其他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事項服務。

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四樓辦公室)
免付費專線:0800-005-850轉8-1-5
市話專線:(03)28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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