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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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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司法志工實施方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7
  • 資料點閱次數:2680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司法志工服務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本署為民服務工作,發揚志願服務美德,提昇司法為民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計畫。

三、招募對象及服務時間:
凡中華民國國民,不分男女,具有工作熱忱與志趣,身心健康,素行良好,均可參加本署司法志工招募。
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兩個時段,每一時段以3小時計。上午時段為上午8時30分至上午11時30分,下午時間為下午1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如有特殊情事須調整服務時間,得簽奉首長核准後依本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規定調整。

四、服務工作內容:
(一) 引導民眾辦理報到及等候開庭。
(二) 協助民眾至各承辦單位洽辦公務。
(三) 協助民眾電話洽詢事項。
(四) 協助民眾取用各類例稿、範例及宣導文件。
(五) 協助辦理反毒、反賄選活動。
(六) 協助法律常識及政令宣導。
(七) 協助引導至本署參訪之學生及團體。
(八) 協助處理其他一般性行政文書及資料整理業務。
(九) 協助辦理其他為民服務工作。

五、執行服務工作應注意事項:
(一) 應依排定之服務時段準時至各業務科室服務。如因故無法到勤,應事先自行調班或覓妥服務代理人,並告知科室主管。非本署志工不得陪同服務或代班。
(二) 參與服務工作時,應服從本署長官及志願服務隊幹部之指導,服務時段應確實簽到簽退,不得有冒名或偽造情事。
(三) 服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佩帶識別證,服裝儀容應力求整潔,服務態度應積極主動、親切和藹、言辭懇切。
(四) 民眾洽詢訴訟程序、案件進行事項或其他法律問題,請告知並引導至為民服務中心詢問。
(五) 對於民眾訴訟案情、訴訟程序或法律問題之詢問,不得表示個人意見及評論。
(六) 不得藉服務之便介紹或媒介律師、代書等司法從業人員,不關說案情。
(七) 不得在署內從事或假借機關名義對外從事營利、傳教、政治活動或損及機關安全及名譽之行為。
(八)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公務及個人訊息、資料,應保守秘密並維護個人隱私。
(九) 不任意接受服務民眾之饋贈,不隨意評批服務當事人。
(十) 不任意評論機關的措施、機關員工或志工同仁,僅將問題反應給本署之有關人員參考。
(十一)服務工作遇有困難時,應向參關相關主管人員或服務中心人員聯繫或請求協助,以求解決。
(十二)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備查後繳回本署服務背心、服務證等,即辦理遞補、訓練新進志工業務。

六、管理及考核:
(一)志工服務以自治管理為原則,並由各業務單位主管對其出勤狀況與工作性質善盡督導及考核之責,促進志工與業務單位協調合作。
(二)各業務單位對於志工服務情形應定期予以考核,對服務績優良者,應予以表揚或適當獎勵;服務情形欠佳或有不適任情事者,得由業務單位主管簽請首長同意後解聘之。

七、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一)志工由本署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採無給職,服務期間享有意外事故保險,本署得視機關經費酌予補助交通誤餐費及辦理教育訓練活動。志工所需費用由本署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二) 對於參於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八、本計畫奉 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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