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1598

名稱: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90 年 06 月 21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 3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 (如附表一) ,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九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九年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彙辦。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6 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7 條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