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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司法志工服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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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14
  • 資料點閱次數:22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司法志工服務守則

一、我了解並遵守本署志工運用及管理辦法。

二、我會配合工作之分配,並依排定之服務時段準時至各科室服務,不遲到早退、擅離職守。

三、我因故無法到勤時,會先自行調班或覓妥代理人並告知科室主管。

三、我會親自參與服務,不由非本署志工之人陪同服務或代班。

四、我會確實簽到退,無冒名或偽造之情事。

五、我於服務時會注意言行舉止,避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六、我於參與服務工作時,會服從本署長官及隊長之指導。

七、我於服務時會穿著志工背心,配戴識別證,服裝儀容整潔,並且積極主動、親切和藹、言詞懇切。

八、對於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公務及個人訊息、資料,我會保守秘密並且維護個人隱私。

九、未經允許,我不會任意窺探案件機密,如因業務上得知之案件機密,我知道並遵守偵查不公開之原則。

十、服務工作遇有困難時,我會向隊長或科室主管反映尋求協助。

十一、無法繼續服務時,我會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地檢署提出聲請,經備查後繳回志工背心、服務證及管制卡始退出服務。

十二、我不會對民眾訴訟之案情、程序或法律問題表示個人意見及評論,也不會隨意批評服務之民眾。

十三、我不會藉服務之便介紹或媒介律師、地政士等司法從業人員及關說案情。

十四、我不會在本署內從事、或假借機關名義在外從事營利、傳教、政治活動或損及機關安全及名譽之行為。

十五、我不會接受民眾之餽贈。

十六、我不會任意評論本署的措施、員工或志工同仁,僅將問題反映給機關有關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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