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扣押物一批,詳如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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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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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扣押物一批(詳如清冊),請 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辦理,如委任他人領取,應檢附委任狀。
二、公告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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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傳真:(03)3343705
承辦人:書記官林明宗
電話:03-3370737轉61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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