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廢公務車回收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 資料點閱次數:374
壹、資格條件:
-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登記項目: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回收項目:物品類:08廢機動車輛。營利事業登記證J101080廢棄物資源回收業。
- 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轄區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貳、公告截止日:98年7月27日17時
參、報價單
車種 |
數量 | 單價 | 總價 |
備註 |
---|---|---|---|---|
中型警備車 | 1台 | 22人座 | ||
小型偵防車 | 3台 | 裕隆2000CC | ||
以下空白 | ||||
合計 |
附件下載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廢公務車回收公告.doc33 KB 108-05-29 下載次數: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