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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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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桃園分會儲備工作人員甄選簡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 資料點閱次數:676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桃園分會儲備工作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工作內容、待遇及工作地點:

(一)工作內容:辦理分會出納業務及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辦理桃園縣(與地檢署管轄區域相同)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重傷害者本人之保護工作及法務部與總會所指定之擴大保護工作(性侵、兒虐、家暴、人口販運)並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社區建立保護網路,提供犯罪被害人協助與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祉。工作性質採責任制,不僅限於上班時間,必要時須利用假日及下班時間加班辦理相關業務工作及活動,無法配合加班者請勿報名。

(二)待遇: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支薪。

(三)工作地點:桃園縣桃園市成功路三段1號(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

 

三、應試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學以上畢業者。法律、傳播、社會工作、心理、犯罪防治、會計等相關科系畢業者或具社團領導、活動等經驗者尤佳。


(二)應試人員應比照公務人員切結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指貪污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通緝有案尚未撤銷或患精神病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得任用情事。


(三)有愛心與助人之熱誠並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年齡45歲以下,性別不拘,男需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者,且未取得外國國籍;如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設籍需滿10年以上之人員。

 

四、錄取名額:依成績順序擇優儲備若干名,自榜示之日起列為候用名冊,於下次甄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資格。

 

五、報名方式、時間、地點:

即日起至98年6月19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請檢具甄選報名簡歷表及履歷表含自傳(須張貼照片)、學歷證件、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男性)及歷年學業成績單等相關文件,親送或委託親友送至桃園縣桃園市成功路三段1號,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桃園分會辦公室(聯絡電話:03-3356850、337-0737*626吳先生。)。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應試,相關報名表件恕不退回。

 

六、應試科目:分為電腦測試及口試二階段,經電腦測試錄取者始得參加口試。

(一) 電腦測試:占總分50%

(1)企畫書擬作:98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宣導活動(35%)

(2)公文(15%)

備註:企劃書擬作為試擬本分會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宣導活動之企劃書乙份,請連結各地檢署、本會或本分會網站或網路資料並參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施行細則等資料先行準備。

(二)口試:占總成績50﹪,就應試人員操守、儀表、言詞、才識、應變能力等綜合考評(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七、電腦測試日期及地點:

(一)電腦測試日期:98年6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10至15:45。

(二)電腦測試地點:巨匠電腦桃園認證中心(桃園縣桃園市民權路6號2樓)。

 

八、各科目甄試時間表:

 

 預備                         企畫書擬作、公文
(含word、excel軟體應用)
 備 註 
 14:00  14:10至15:45   應攜帶身分證正本查證,未帶者不得參加考試。

 

九、口試日期及地點:


(一)口試日期:98年6月24日(星期三)。

(二)口試地點:桃園地檢署第二辦公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桃園縣桃園市成功路三段1號)。

(三)口試時間:上午8時40分報到,9時起依報名順序進行口試。

 

十、聘用:

(一)經錄取為本分會儲備工作人員者,將於98年8月後依本分會出缺狀況及經費情形,按錄取成績依序以專任人員正式聘用或僱用人員聘用,分別通知報到。聘期係隨會計年度聘用,聘期屆滿未續聘者,應無條件離職;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

(二)錄取人員進用時,由本分會按規定訂立契約進用,不能配合本分會會務推動者或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聘。

 

十一、錄取名單於98年6月25日上午公告於www.cvpa.org.tw最新訊息處。

 

十二、聯絡電話:03-3356850、337-0737*626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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