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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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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27桃檢起訴輸入豬籠草活株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27
  • 資料點閱次數:104

本署檢察官偵結起訴非法輸入活體植株案 被告屢犯不改罔顧生態安全 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

      本署民生專組檢察官崔宇文偵辦被告江○晃自境外返國託運行李夾帶活植株案,於近日偵結,認被告涉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15條第1項第4款、第22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禁止輸入檢疫物罪嫌而提起公訴,並考量被告前於民國109年至112年間,曾分別自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國,以旅客攜帶或快遞輸入之方式,輸入豬籠草屬植株、不明種子、附帶介質之石松等遭行政裁罰,又甫於114年3月間因以託運行李夾藏植株遭查獲,並於114年12月31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竟再犯本案自馬來西亞夾帶之豬籠草活植株85株入境,顯見被告係基於商業利益多次蓄意犯案,罔顧境內環境生態安全,毫無悔意、惡性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國外活體植株可能帶有植物病原或其他有害生物,本案被告所夾帶之檢疫物皆為全株狀態之豬籠草屬,乃穿孔線蟲寄主,且馬來西亞為該害蟲疫區,全株狀態者屬禁止輸入品項,被告竟先於115411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市植物展向賣家以新臺幣2萬元購入豬籠草活植株85株,並於同年413日放置託運行李夾帶入境而輸入上開植物,幸經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攔查發覺,並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本署偵辦。

     民眾違法輸入活植株之行為恐導致國內新病害的發生或引進外來入侵種,國家需花費龐大經費進行防治或撲滅,對農業生產及政府資源耗費甚巨。本署呼籲民眾切勿擅自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如進口植物應依規定辦理檢疫,勿存僥倖,以避免違法受罰。本署亦將持續與農業部、臺北關等單位密切合作,嚴格掃蕩、查緝不法,共同維護我國農業生產安全與植物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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