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409桃檢起訴運輸512公斤愷他命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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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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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警海關聯手破獲跨國運輸愷他命512餘公斤案 檢察官起訴求處10年重刑 扣案毒品辦理提前銷燬
本署緝毒專組檢察官周欣儒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辦被告廖○惟、蔡○維、陳○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案件,認被告廖○惟等3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於今日偵結起訴移審,並考量被告等人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嚴令峻刑,仍為本次犯行,雖本案毒品尚未流入市面,但輸入毒品數量甚鉅市值高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若流入市面可供170萬人次施用,對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潛藏之危害極高,且被告陳○良指示另2名少年共犯(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調查)參與運輸及被告等人犯後態度等情,向法院分別就被告廖○惟、陳○良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被告蔡○維有期徒刑7年以上。
本案係被告廖○惟、蔡○維、陳○良與不詳之人謀議,於114年12月7日自德國法蘭克福空運貨名玻璃纖維(glass fiber)之貨物共84箱,並由被告廖○惟承租高雄市小港區某民宅作為收件處、被告蔡○維租用小貨車,由其2人負責載運毒品,並共同獲取8萬元報酬,被告陳○良則指示少年共犯2人駕車監控、回報送貨狀況等,並給予少年1至2萬元報酬。然上開貨物於114年12月7日運抵臺灣桃園機場後,即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發現夾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共計512公斤690公克,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由本署周欣儒檢察官指揮偵辦。經專案小組循線追緝,於同年月10日,在高雄市小港區某處查獲前來領貨之被告廖○惟、蔡○維及指使廖姓少年、吳姓少年前往監控之被告陳○良,其中被告陳○良、廖○惟經檢察官訊問後聲請羈押獲准。另檢察官考量本件查獲毒品數量甚鉅,保管不易,且有侵害人體健康而危害保管人員安全之風險,係屬易生危險之物品,已依相關法令辦理毒品提前銷燬作業,於偵查終結前核發命令取樣後銷燬,減少毒品保管風險、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
本署在此呼籲不法份子切勿心存僥倖,本署將秉持行政院頒布之「新世代反毒策略」所揭示之緝毒重點,結合六大緝毒系統,強化橫向聯繫緊密合作,全力遏止走私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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