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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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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07桃檢起訴假租地真回填營建廢棄物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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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環合力破獲犯罪集團騙地主租地回填廢棄物案 檢察官起訴被告33人等 聲請沒收不法利得逾4億元

    本署國土專組檢察官王念珩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環保局)偵辦被告林俊(馬來西亞籍)等33人及7間公司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林俊等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於近日提起公訴。檢察官考量被告林俊、黃琳、楊安、張銘均已非首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而遭查獲,然其等仍多次漠視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令而為本案犯行,甚且被告林俊亦已係長期以此等「假借租地之名,行回填廢棄物之實」之一貫詐欺手法,詐騙眾多地主提供土地,造成多筆土地因而遭到破壞,建請法院就被告林俊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上,就被告黃琳、楊安、張銘、黃源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並聲請沒收不法利得新臺幣(下同)42,427萬餘元。

    本案係因接獲桃園市楊梅區之多位地主報案指稱,渠等出租予「棋工程行」負責人黃源作為「園藝工程」使用之土地,均遭非法堆置大量之土石方。本署檢察官遂指揮上開警、調、環執法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偵辦。歷時長期蒐證後,查悉馬來西亞籍被告林俊於民國1133月間,與被告黃源共同成立「棋工程行」,由被告黃源出名擔任「棋工程行」之登記負責人、被告林俊則為實際負責人,其後渠等即先後向桃園市楊梅區楊湖段、長紅段、楊富段及龍潭區高平段等農地之地主佯稱欲承租土地作為「園藝植栽」或「整地」之用,使地主陷於錯誤而與被告黃源簽立租賃契約。然被告林俊等人取得土地之使用權後,即將該等土地作為收受營建廢棄物之「土尾」場,並由被告黃琳聯繫被告楊安之「廣車隊」、被告張銘之「崑車隊」及「佑車隊」等曳引車隊,載運建築工地之營建廢棄物、剩餘土石方前往非法回填,總計本案受害土地面積廣達16,615.9平方公尺、回填廢棄物更高達44,313.93立方公尺,嚴重破壞國土環境及農業生產功能。被告林俊等人以「尋找土地」、「誘騙地主」、「招攬車隊」、「非法處置」等組織性分工,形成完整之環保犯罪鏈,因此獲取回填廢棄物所負擔之清除、處理費之消極不法利益約42,427萬餘元。

    專案小組於11410月至12月間,陸續就被告等人住處及公司共13處所執行搜索,並查扣供犯罪所用之曳引車9輛,且開挖涉案土地,現場發現該等土地之土壤內夾雜大量紅磚、混凝土塊、廢鋼筋、廢塑膠、廢布、連續壁皂土等營建混合廢棄物。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林俊、黃源獲准,其餘被告則以515萬元不等之金額具保。

   環境保護為國家永續發展之基石,對於任何破壞國土、非法傾倒廢棄物之犯行,本署必將溯源嚴查,絕不姑息,並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出租土地時應謹慎審核用途,民眾如發現可疑車輛頻繁進出農地或有非法回填情事,請踴躍向執法機關檢舉,共同維護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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