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822 本署偵辦廢土回填案外案 警環人員包庇業者收賄 不法利得254萬餘元 檢察官起訴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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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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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國土專組檢察官王念珩偵辦被告吳○烜等挖取土方回填廢棄物案,認被告吳○烜等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前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然於偵辦上開案件時,發現警環人員涉有下列行為:
一、關說、對價不取締
時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稱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巡佐之被告黃○文,由時任桃園市警局桃園分局小隊長即被告陳○勲居間牽線被告吳○烜以收取「公關費」,新屋分駐所轄內回填土方每月新臺幣(下同)12萬元、僅途經新屋分駐所轄區則每月6萬元,換取不取締回填土方,期間自113年7月至114年2月間陸續收受賄賂42萬元,被告陳○勲則向吳○烜收取2萬元謝金。另被告黃○文金融帳戶113年3月起至114年2月13日不定期現金存入合計184萬元,與薪資不相當且未合理說明,屬於財產來源不明。
二、月付公關費及違規查車
時任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即被告朱○強與被告吳○烜約定支付被告朱○強每月2萬元賄賂換取不取締廢土回填,遂自113年7月至12月共交付12萬元賄賂。嗣被告朱○強於退休後,於114年2月、3月仍轉託同仁即警員被告張○嘉、陳○傑(均另為緩起訴處分)以M-Police查詢車輛車籍資料,再以通訊軟體轉知被告吳○烜上開車主之身分及前科資料等。
三、環保稽查索賄與違反「旋轉門」條款
時任桃園市環保局稽查員即被告張○豪知悉其有取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權責,竟以被告吳○烜工地車輛小車1車300元,大車1車600元之代價索賄,被告吳○烜為免遭查緝,即於113年2月、8月間分別交付10萬,800元、4萬2,600元賄賂,作為被告張○豪不稽查或協助規避環保稽查之對價。嗣於被告張○豪於113年8月8日離職後,即至被告吳○烜所開立之佑○公司擔任「環保顧問」至同年9月30日間止,期間向被告吳○烜收取約30萬元至40萬元之顧問費用,違反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四、為績效製作不實筆錄以聲請搜索與報領工作獎金
被告陳○勲與桃園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陳○銨共同於112年11、12月間,指示民間友人即被告陳○傑、游○倫及被告陳○勲於114年2月間指示廖姓少年製作不實選舉賭盤、毒品及槍砲案件檢舉筆錄(前2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1案未移送本署),其中選舉賭盤案件更由被告陳○勳自備2萬元交付該A1檢舉人匯款,以作為被檢舉人有經營總統大選選舉賭盤之證據,並以該假筆錄、匯款資料向本署及桃園地院聲請搜索票,再據以向內政部警政署申領工作獎勵金,被告陳○勳、陳○銨因此共獲得5萬元工作獎勵金。被告陳○勳、陳○銨另受友人請託以「查緝逃犯」為由,多次登入DE車輛軌跡/智慧分析系統查詢車輛行蹤,並將所查得之個人資料、前科及照片洩漏予友人。
本署檢察官王念珩查悉上情後,旋即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內政部警政署、桃園市警局、桃園市警局大園分局及龜山分局於114年4月23日陸續拘提被告黃○文等人,並搜索渠等住處及任職機關,經檢察官訊問後,就被告黃○文、陳○勳、朱○強、張○豪、陳○傑等5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嗣經檢察官認被告黃○文等9人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行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財產來源不明、刑法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而於114年8月22日起訴移審,並審酌被告黃○文、陳○勳、朱○強、張○豪等4人身為警職、環保人員,未能恪遵法令、嚴守分際,而為上開犯行,已嚴重破壞人民對於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期望,並斲傷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公務廉潔性之信賴及警察、環保機關之信譽,甚而影響社會公眾利益,是渠等犯罪情節非輕,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環保犯罪破壞國土環境、貪污犯罪侵蝕公務廉潔,影響公共利益甚鉅,本署將加強與警調廉環執法單位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守護環境,澄清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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