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414桃檢查獲貨物換垃圾出口起訴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 資料點閱次數:193
違法堆置廢棄物上萬噸 佯裝貨物出口東南亞等
檢警環再次聯手破獲環保犯罪集團
檢察官具體求刑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3億餘元
本署檢察官王念珩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桃園分局並結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桃園市環境保護局偵辦被告吳〇題等(馬〇斯公司等6間公司及被告吳〇題等11人)非法處理廢棄物出口境外案件,認被告吳〇題等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於近日偵結起訴。
檢察官審酌本案現在堆置於馬〇斯公司新屋廠、中壢廠及益〇塑膠公司廠區內外之廢棄物數量甚為龐大,且合併已佯裝貨物出口之廢棄物,渠等非法處理廢棄物總重量高達1萬1,381公噸,所獲之不法所得初估新臺幣(下同)3億9,479萬元。又如此數量之廢棄物已破壞環境衛生及影響民眾健康甚鉅,倘若不慎引發火勢,更可能造成公共危險,危害附近居民安全。再被告吳〇題、吳〇豪、王〇奇等人曾共同將其等大量廢塑膠混合物出口至中國及東南亞等地區,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等情,就被告吳〇題、吳〇豪、王〇奇等人,建請求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其餘被告則分別求處1年8月以上或1年2月以上之有期徒刑,以資懲處。
本案係民眾向環境部環管署北區管理中心檢舉而報請本署指派王念珩檢察官指揮偵辦。經積極蒐證調查發現,自民國112年3月間起,被告吳〇擔任馬〇斯公司登記負責人及新屋廠廠長,被告吳〇豪則為馬〇斯公司實際負責人,由被告吳〇豪以每公斤3至5元之價格,對外向佳〇公司及其他不詳公司等收取廢塑膠磚(由餐盒、便當盒塑膠薄片壓合製成)、廢電纜線等廢塑膠混合物(D-0299),並堆置馬〇斯公司新屋廠、中壢廠,再由被告吳〇題在新屋廠使用破碎機、粉碎機就該等廢塑膠混合物破碎、分選、打包,復將加工後之廢棄物載往中壢廠,復由被告吳〇豪使用塑膠抽粒機(熱融壓出機)將該等廢棄物製成塑膠粒子,再將該等裝有廢塑膠混合物之貨櫃出口至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地區。於112年11月10日起,馬〇斯公司實際負責人改由被告王〇奇擔任,並以每公斤3至10元不等之價格,對外向「佳〇公司」等公司收取廢塑膠混合物,並堆置在新屋廠由被告吳〇題、龔〇菖使用破碎機、粉碎機就該等廢塑膠混合物進行加工,復依被告王〇奇指示將打包或以太空包裝袋之廢塑膠混合物裝放貨櫃,表層再以電線皮細屑或塑膠再生粒子等符合出口報單項目之產品掩飾,以規避遭海關檢查之風險後,出口至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地區。另被告吳〇豪經營之益〇塑膠公司未領有許可,不得收受、處理廢塑膠混合物,亦於114年2月7日前之某時起,收取廢電線皮、雜電纜及混雜塑膠之廢塑膠混合物至益〇塑膠公司廠區內外進行堆置、貯存。
本案經專案小組蒐證完備後,於114年2月7日,至馬〇斯公司廠區執行搜索,並拘提被告吳〇題聲請羈押獲准,檢察官分析相關事證後,旋即拘提被告吳〇豪亦聲請羈押獲准,再執行第2波搜索,傳喚拘提其餘被告到案,並分別命5萬元至30萬元具保,最終經勾稽金流及分析相關事證,始能澈底打擊本案環保犯罪產業鏈,遏止渠等犯行。
本署呼籲為了讓下一代有更好的環境及維護國人的身心健康,請民眾踴躍檢舉環保犯罪,本署將持續結合執法單位及環保團體強化查緝能量,共同維護美麗山河。
附件下載
- 1140414桃檢查獲貨物換垃圾出口起訴新聞稿.pdf813 KB 114-04-16 下載次數: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