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120619 守護老街溪生態,桃檢起訴跨三縣市一條龍式違法處理含鎳廢液業者,並查扣5000餘萬財產以保全沒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9
  • 資料點閱次數:600

      本署檢察官陳寧君指揮檢警環團隊破獲光〇等4家公司、2企業社及渠負責人吳〇超等共22名被告,自109年迄11112月間分別在桃園市觀音區、新北市樹林區由附圖所示電鍍廢液業者透過非法清除業者輾轉或自行洽由桃園、新北、南投等地之非法業者處理含鎳廢液,並未經申報擅自購入關注化學物質氫氟酸(俗稱化骨水),且逕自排放逾放流水標準之害健康物質「鎳」、「銅」、「氟鹽」廢水於老街溪。全案業經偵查終結,其中吳〇超等18人提起公訴,另翰〇公司等因犯後態度良好並繳回犯罪所得,而為附命繳納共計新台幣280萬元處分金之緩起訴處分。

      本案係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桃園市環保局長期科技監控,發現本轄大園區來〇股份有限公司經常利用週末夜間偷排重金屬超標之廢水,本署接獲情資後由陳寧君檢察官積極指揮保七總隊三大隊一中隊偵辦。11218日凌晨3時,本署主任檢察官邱文中、檢察官陳寧君率同團隊搜索,當場查獲來〇公司利用假日深夜將含有害健康物質氟鹽、重金屬鎳、銅等廢水偷排放進入老街溪,並發現該公司違法放置桶裝關注化學物質即俗稱化骨水之氫氟酸及裝有含鎳廢液貝克桶多桶。嗣經檢警環團隊持續蒐證、科學分析、逐層溯源並搜索而循線查獲光〇公司、冠〇企業社(即產源)為節省電鍍後所產出之含鎳廢液高額清理費,佯以買賣之名,實際上以每公斤僅6-7元代價非法委託高〇企業社(即清運業者)清除含鎳廢液;由高〇企業社清除至來〇公司、綺〇公司(即處理業者),來〇公司、綺〇公司再以每公斤2-5元向高〇企業社購買而非法處理含鎳廢液。

      檢察官為追徵保全犯罪所得及損害,於本案偵查之初即啟動偵查扣押程序,分別於11214日、同月16日、329日、420日、同月25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扣押被告等人財產,經准許扣押被告來〇公司及負責人名下土地8筆、建物7筆公告現值約4,2748,398元、高〇企業社負責人名下土地1筆、建物2筆公告現值約475,421元、光〇公司名下存款7355,586元、冠〇企業社名下存款157,738元、綺〇公司名下存款472,283元等財產共計5,1209,426元,有效保全追徵不法犯罪所得。又被告等逕自排放廢液行為,將導致重金屬遭水生生物吸收後,致該生物體內無法代謝,又經由食物鏈為人體食用後,所生之生物累積、濃縮作用,最終嚴重影響人體健康,渠等犯行造成環境、人民身體健康之損害實難評估。

      保護自然生態的永續發展是社會的共同責任,保障民眾健康安全更是本署重點業務。本案透過檢警環團隊運作,於辦案期間緊密結合各方專業、運用高科技設備長期蒐證,建立環保犯罪之專案查緝合作模式,有效提升查緝能量,從重就不法犯罪上下游整體究責並查扣業者財產剝奪其全部犯罪所得。本署針對此類犯罪絕不輕貸,呼籲業者切勿貪圖小利,以身試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