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撤緩字第21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本案被告簡閔傑。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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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撤緩字第21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本案被告簡閔傑。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送達,自公告張貼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二、本署受理旨揭案件,業於112年4月10日偵查終結,因受送達人簡閔傑所在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公示送達,請向本署調股書記官洽領。(請先行聯絡承辦書記官 電話:03-2160123分機5312)。
三、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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