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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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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30桃檢偵結起訴地下工廠違法堆置偷排,查扣所有財產,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45億元之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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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起訴地下工廠違法堆置偷排,查扣所有財產,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45 億元

本署檢察官王柏淨指揮檢警環團隊偵辦紘〇公司及其負責人陳〇達等9人,在桃園市蘆竹區台 61 線濱海公路旁經營地下工廠收置廢棄物堆置並將部分廢棄物倒入污泥池,再透過私設管線直接往外排放至附近田地,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查扣紘○公司及陳〇達現金新臺幣(下同)164 萬1,510元、汽車1部、砂石車10部、土地2筆、房屋3筆等財產,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45 億295萬 9,182元。

本案經檢警環團隊研析、科技蒐證並經事前縝密蒐證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夜間8時許,由 王柏淨檢察官帶隊執行搜索,查得該廠區違法堆置並偷排污泥,經採證鑑驗,發現廠區自 110年11月起即私設管線非法堆置並排放有害健康物質、且超出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放流水標準值之污泥,當場查扣上開車輛等,且聲請羈押陳〇達獲准,為不使被告享有不法利得,陸續清查金流查扣被告所有之上開現金、汽車及不動產並經法院裁定獲准,全案經積極偵辦於今日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5項、第3項第1款、第1項之事業負責人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非法堆置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事業場所之負責人因事業活動而放流、排出有害健康之物污染河川、水體等罪嫌提起公訴,並將受僱把風之少年3人移送少年法庭。

本案犯罪所得共計 45 億 295 萬 9,182 元 ,其中 消極利益即應支出而未支出之清除處理費依扣案地磅報表中由密封斗砂石車運送之數量作為「收受土方、廢土或廢污泥量」,算得 消極利益為 43 億 2,827 萬 8 182 元 積極利益 即收受土方、廢土或廢污泥所取得之利益 則以載運米數 x 收受費用單價 600 元立方米計算計為1億7,468萬 1,000 元。併向法院聲請全數沒收。

本署與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桃園市政府環保局及桃園專勤隊等組成檢警調環查緝團隊。本案即透過團隊緊密結合各方專業、運用高科技設備長期蒐證,建立環保犯罪之專案查緝合作模式,有效提升查緝能量,從重究責並查扣業者財產剝奪 其全部犯罪所得,使業者無從獲得任何利益,以維法律、社會之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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