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署114年度執沒字第1825號邱惠翎 洗錢防制法案於114年1月15日判決確定,本案之沒收物變賣之價額及沒收、追徵財產,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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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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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署114年度執沒字第1825號邱惠翎 洗錢防制法案於114年1月15日判決確定,本案之沒收物變賣之價額及沒收、追徵財產,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公告事項:
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912號判決確定。
二、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912號判決主文: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邱惠翎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079號判決主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143萬7,231元沒收。
三、 聲請期間:自本案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14年1月15日),判決確定屆滿一年內(即民國115年1月14日)。
四、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聲請狀表格可至本署網站下載)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五、 所為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或未於檢察官所命之期間補正且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檢察官得予駁回。
六、 檢察官發還或給付之範圍,以執行沒收或追徵「實際」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且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應以實際分配表為發還或給付。
七、 本件聯絡人:寅股書記官,電話:(03)2160123轉1079。
八、 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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