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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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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緩字第359號KARMILA洗錢防制法案之執行傳票命令1件(附貼於後),希本案受刑人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7
  • 資料點閱次數:6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緩字第359號KARMILA洗錢防制法案之執行傳票命令1件(附貼於後),希本案受刑人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 本送達,自公告張貼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二、 本署受理旨揭案件,業於114年3月8日判決確定,因受送達人KARMILA所在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公示送達,請向本署洽領,洽領前請先行聯絡承辦人:丙股書記官粟振業 電話:03-2160123分機1801)。
三、 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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