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41821號起訴書正本1件,本案被告PHAM THI HAI LY及DO DUC TA,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28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41821號起訴書正本1件,本案被告PHAM THI HAI LY及DO DUC TA,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 本送達,自公告張貼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二、 本署受理旨揭案件,業於113年3月20日偵查終結,因受送達人PHAM THI HAI LY所在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公示送達,請向本署盈股書記官洽領。(請先行聯絡承辦書記官 電話:03-2160123分機5375)。
三、 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