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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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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摘自法務部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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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摘自法務部新聞稿(100.11.9總統公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日(25)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明定自明(101)11施行。此次修正後,將更加完善性侵害防治的相關規定,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使性侵累犯不再成為社會的潛在威脅。本部亦將積極研修相關注意事項,並規劃執行配套措施及強制治療處所,預計於明年11上路。此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主要內容為:

一、將科技設備監控列為獨立處遇方式,不須以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為前提,使實務運作得以符合社會期待;又擴大預防性測謊實施對象,配合科技設備監控及身心、治療,保障婦幼安全,維護社會治安。

二、明定經評估認有治療、輔導之必要者,於易服社會勞動期間內亦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避免治療、輔導之空窗期。

三、將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及少年犯性侵害犯罪之犯罪納入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範圍;並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易服社會勞動,違反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之規定者,得由檢察官撤銷易服社會勞動。

四、95630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增加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之規定。

五、將刑法第224條、第228條及曾犯227條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一併納入登記、報到範圍。

 

本部為因應此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95630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亦須強制治療之規定,已積極與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協商訂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處所設置標準」,目前係規劃以本部矯正署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為強制治療處所。至於各界關注以性激素藥物治療(即俗稱化學去勢)作為性侵犯治療選項部分,由於未達共識,並未納入本次修正,立法院附帶決議,請行政院衛生署、本部及內政部邀集相關專家召開公聽會,就其適法性、醫學倫理、人及社會公義與相關執行配套廣泛蒐集見進另外立法院帶決議內政部議參酌直轄市幅員,分區公布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之作法,並持續積極檢討改進,以提注意防範,提高警覺

本部向來均非常重視性侵害犯罪之偵辦,此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通過,本部亦將秉持修法精神繼續推動性侵害犯罪之防治,冀望能保護全婦幼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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