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摘自法務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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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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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摘自法務部新聞稿(100.11.9總統公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日(25)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明定自明(101)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正後,將更加完善性侵害防治的相關規定,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使性侵累犯不再成為社會的潛在威脅。本部亦將積極研修相關注意事項,並規劃執行配套措施及強制治療處所,預計於明年1月1日上路。此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主要內容為:
一、將科技設備監控列為獨立處遇方式,不須以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為前提,使實務運作得以符合社會期待;又擴大預防性測謊實施對象,配合科技設備監控及身心、治療,保障婦幼安全,維護社會治安。
二、明定經評估認有治療、輔導之必要者,於易服社會勞動期間內亦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避免治療、輔導之空窗期。
三、將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及少年犯性侵害犯罪之犯罪納入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範圍;並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易服社會勞動,違反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之規定者,得由檢察官撤銷易服社會勞動。
四、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增加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之規定。
五、將刑法第224條、第228條及曾犯227條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一併納入登記、報到範圍。
本部為因應此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將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亦須強制治療之規定,已積極與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協商訂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處所設置標準」,目前係規劃以本部矯正署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為強制治療處所。至於各界關注以性激素藥物治療(即俗稱化學去勢)作為性侵犯治療選項部分,由於未達共識,並未納入本次修正,惟立法院附帶決議,請行政院衛生署、本部及內政部邀集相關專家召開公聽會,就其適法性、醫學倫理、人權及社會公義與相關執行配套等,廣泛蒐集意見進一步研酌。另外立法院也附帶決議請內政部研議參酌直轄市、縣(市)轄區幅員大小,分區公布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之作法,並持續積極檢討改進,以提醒民眾注意防範,提高警覺。
本部向來均非常重視性侵害犯罪之偵辦,此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通過,本部亦將秉持修法精神,繼續推動性侵害犯罪之防治,冀望能保護全國婦幼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