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附條件緩刑暨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務行政說明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07
- 資料點閱次數:494
 辦理日期:105年2月16日
辦理時間:上午9時至12時
辦理地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辦公室會議室
參與人數:46人
壹、課程內容:
(一)第一場:義務勞務的相關法令
講師:匡股觀護人
內容:
1、區分緩起訴、緩刑義務勞務及其法律效果。
2、了解義務勞務的意義及履行方式等概念。
(二) 第二場:勞務機構實務經驗分享
講師: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康福智能發展中心  彭秀蘭 社工
內容:
1、	機構創立緣由及服務宗旨:90年吳美蘭女士為服務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的身障朋友,在家長團體的支持下創辦,營造五心合一的多元支持性服務模式,讓服務對象享有「健康幸福」的生活。
2、	服務對象與型態:主要對象為50歲以下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政府緊急安置之個案,依身心狀況分為希望班(極重度)、飛翔班(7-18歲)與夢想班(18歲以上),給予適當療育。
3、	機構環境及勞務內容介紹:座落於平鎮區典型社區化的小型安置機構,工作內容為環境整理、照顧服務對象、文書處理…等。
4、	管理現況說明:服務前會先說明中心服務型態、參觀院區與簽訂報到須知,執行期間需遵守服務守則內容,若多次違反規定將退案處理。
5、	執行案例成果分享:
機構建物外牆磁磚損壞,因修繕工程難度高且無經費,從事廣告業個案A先生發現機構難處後,主動聯絡老板,合力免費替機構設計超大宣導海報懸掛外牆,除美化環境外也成了顯眼的地標,讓機構倍感溫暖,對於個案付出也充滿感激。
貳、主辦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
參、協辦單位:桃園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桃園分會
肆、活動對象:
(一)、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務案件。
(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附條件緩刑義務勞務案件。
                辦理日期:105年2月16日
辦理時間:上午9時至12時
辦理地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二辦公室會議室
參與人數:46人
壹、課程內容:
(一)第一場:義務勞務的相關法令
講師:匡股觀護人
內容:
1、區分緩起訴、緩刑義務勞務及其法律效果。
2、了解義務勞務的意義及履行方式等概念。
(二) 第二場:勞務機構實務經驗分享
講師: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康福智能發展中心  彭秀蘭 社工
內容:
1、	機構創立緣由及服務宗旨:90年吳美蘭女士為服務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的身障朋友,在家長團體的支持下創辦,營造五心合一的多元支持性服務模式,讓服務對象享有「健康幸福」的生活。
2、	服務對象與型態:主要對象為50歲以下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政府緊急安置之個案,依身心狀況分為希望班(極重度)、飛翔班(7-18歲)與夢想班(18歲以上),給予適當療育。
3、	機構環境及勞務內容介紹:座落於平鎮區典型社區化的小型安置機構,工作內容為環境整理、照顧服務對象、文書處理…等。
4、	管理現況說明:服務前會先說明中心服務型態、參觀院區與簽訂報到須知,執行期間需遵守服務守則內容,若多次違反規定將退案處理。
5、	執行案例成果分享:
機構建物外牆磁磚損壞,因修繕工程難度高且無經費,從事廣告業個案A先生發現機構難處後,主動聯絡老板,合力免費替機構設計超大宣導海報懸掛外牆,除美化環境外也成了顯眼的地標,讓機構倍感溫暖,對於個案付出也充滿感激。
貳、主辦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
參、協辦單位:桃園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桃園分會
肆、活動對象:
(一)、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務案件。
(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附條件緩刑義務勞務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