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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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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組織章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14
  • 資料點閱次數:2464

桃園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組織章程

 

  •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之宗旨,以提倡全民守法運動,奠定社會安寧,鞏固國家安全,增進全民福祉,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政府推展成年觀護業務。
    •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所在地」。
  • 第 二 章  任  務
    •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推行全民守法運動及防治犯罪之宣導。
      • 二、運用社會資源,結合社會力量,協助政府推展觀護工作。
      • 三、有關本會會員之講習及聯繫事項。
      • 四、有關觀護理論與實務技能及刊物之出版。
  • 第 三 章  會  員
    • 第 五 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公民在本市地方檢察署轄區內有住居所,且贊同本會宗旨思想純正,品行端正,對觀護制度富有志趣與熱忱,而具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榮譽觀護人資格,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入會。
      •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機構或團體,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聘為榮譽觀護人,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團體會員。本會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其權利義務與本會個人會員同。
    •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理事會審核報請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應即除名。
      • 一、褫奪公權者。
      • 二、經宣告禁治產者。
      • 三、素行不良足以影響會譽者。
      • 四、不履行本會會員應盡義務者。
    • 第 六 條 之 一:本會會員如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解除榮譽觀護人資格,即喪失會員資格。
    • 第 七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
      • 一、享有本會集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有福利。
    • 第 八 條:本會會員之義務: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 三、維護本會之宗旨及會譽。
      • 四、協助本會推展有關觀護工作。
      • 五、按時繳納會費。
  • 第 四 章  組  織
    • 第 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 十 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會和監事會。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理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以補足其任期為止。理事或監事未出席第23條至25條之會議、或未履行第27條之義務者,其資格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 第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常務監事一人,分別由全體理監事互選之。
    • 第十二條:本會設名譽理事長一人,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之。
    •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理事長對內掌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輔助理事長,如理事長不在時。
    •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任期一任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任乙次。
    • 第十五條:理事會得敦聘德高望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以協助會務之推展。唯顧問之遴選資格須品行端正不得有足生損害司法形象之具體事證或行為。
    • 第十六條:本會得聘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祕書長及財務長秉承理事長之命負責處理會務及交辦事項。
    • 第十七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若干組別,以推展會務,各組別之名稱及事務分配,由理事會決議後,另訂之。
  • 第 五 章  職  權
    •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決定本會各項工作方針及年度預算。
      • 二、審議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 三、選舉理、監事。
      • 四、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 五、其他。
    •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依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 二、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 四、敦聘顧問及名譽職位人選之審議。
      • 五、核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
      • 六、其他。
    • 第二十條: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 二、人事業務之研討與協調。
      • 三、督促各組業務之推行。
    • 第廿一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 一、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 二、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 三、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廿二條: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 一、執行監事會授權事項。
      • 二、監察會務推展情形。
      • 三、監察經費收支情形。
  • 第 六 章  會  議
    •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 第廿五條:本會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會議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 第 七 章  經  費
    • 第廿六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 一、會員入會費。
      • 二、會員常年會費。
      • 三、樂捐款。
      • 四、政府補助。
      • 五、基金利息。
      • 六、其他收入。
    • 第廿七條:會員入會時每人應繳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常年會費新台幣参仟元整。團體會員自由樂捐。理監事捐助款伍仟元整,常務理監事捐助款壹萬元整。
    • 第廿八條:會員如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 一、催繳: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 二、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催繳兩次仍不履行者,不得享受團體內一切權利,不得參加各種會議,或當選為理事、監事。
    • 第廿九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慈善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 關所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 第 八 章  附  則
    • 第三十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卅一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理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訂之。
    • 第卅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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