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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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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作為-武漢肺炎蔓延非常時期,共體時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2450
身體健康、在戶外運動時都不用戴口罩!戴口罩對象與時機請看這,出入醫院者,要戴口罩。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要戴口罩。免疫較差者,要戴口罩。近距離、密閉空間長時間接觸人群時,可考慮配戴口罩。

近日因為武漢肺炎蔓延新聞傳播,引發國民人心惶惶,法務部本於職責發部三則新聞稿,
告知全國民眾防疫相關法律,並呼籲罹患武漢肺炎民眾,應確實遵行主管機關防疫指示,
同時說明違反者之行政罰則及可能構成之刑事責任,讓民眾對自身權益能夠充分了解及有
所依循。
一、有關某確診武漢肺炎之男性台商,未配合防疫措施,仍出入高雄某舞廳,可能造成他
人遭受傳染或疫情蔓延之危險,恐涉刑責:若明知自己罹患武漢肺炎,不遵行主管機關指
示,例如違反應居家自主管理或隔離或其他防疫措施之相關指示,仍恣意出入各場所,致
傳染於人者,將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可處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請明知自己已罹患該傳染病之民眾,務必遵守主管機關之指
示,否則非僅處以行政罰鍰,檢警機關亦將依法從嚴訴追刑事責任。(第十一號新聞稿)
二、報載有民眾自武漢疫區返臺,拒絕衛生主管機關訪視調查,卻「沒有罰則」云云:傳
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
、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違反者依第70條處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依第43 條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地方主管
機關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否則依第67條處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同時,該法第48條亦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
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
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違反主管機關命令者,依同法第67條處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十二號新聞稿)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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