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署110年度執沒字第2198號何祥銨詐欺乙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判決,於110年4月29確定在案,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06
- 資料點閱次數:522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告本署110年度執沒字第2198號何祥銨詐欺乙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判決,於110年4月29確定在案,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3、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沒收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提出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為之:
(一)本案案號、案由。
(二)被告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編號。
(三)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
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發還或給付及依前條第一項何款為請求之意旨。
(五)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二、本案承辦人:丁股書記官,電話:(03)2160123轉1088。
三、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附件下載
- 公告函.pdf720 KB 111-01-06 下載次數: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