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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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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公告】提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經裁判確定之沒收銷毀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110.07.2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7-26
  • 資料點閱次數:36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檢俊總贓字第11083001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署判決確定前銷燬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如下所載,俾供有關機關領用。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第五條暨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等規定。
公告期間: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八條第三項中段規定,公告後一個月內無機關(構)
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公告事項:
一、110年保管字第5245號:1609包大麻(大麻植株,重量含紙箱(080026790))63100公克;1包大麻(植株落葉,植株乾燥過程掉落,屬值株一部分(080026790))790公克;1包大麻(乾燥大麻葉(080026790))300公克;1包大麻(真空包裝(080026790))97.83公克;1包大麻(碎葉(080026790))0.31公克;4包大麻(葉片(080026790))2.64公克,於法務部調查局保管,該局人工鑑別編號:080026790。註:依法已取樣留存,其中共計大麻植株18株(淨重53.94公克)及煙草1包(淨重50.1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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