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扣押物一批,詳如101年1月30日清冊,共18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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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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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扣押物一批(詳如101年1月30日清冊,共186件),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 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辦理,如委任他人領取,應檢附委任狀。
- 公告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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