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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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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經裁判確定,沒收銷燬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如內文,俾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 資料點閱次數:140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檢秋總贓字第1018300010號


主旨:公告本署經裁判確定,沒收銷燬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如下所載,俾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


依據: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公告期間:依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後段「公告後一個月內無機關(購)申請領用者,依法銷毀之」。


公告事項

  1. 99年安保管字260號:三級毒品愷他命33包及32包,驗餘淨重63969.68公克、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驗餘淨重25134.41公克、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驗餘淨重25154.41公克、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驗餘淨重25139.41公克、四級毒品其他,驗餘淨重25074.41公克、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驗餘淨重25184.41公克、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驗餘淨重25314.41公克。
  2. 95年安保管字216號:三級毒品愷他命519瓶1088公克、二級毒品搖頭丸3439粒111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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