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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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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扣押物一批,詳如清冊 (99/12/10)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 資料點閱次數:552
主旨:公告發還扣押物一批(詳如清冊),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辦理,如委任他人領取,應檢附委任狀。 二、公告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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