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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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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經裁判確定,沒收銷毀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如下所載,俾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 資料點閱次數:603
依據: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公告期間:依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後段「公告後一個月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公告事項: 一、97年度保管字第3849號: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計4165.16公克。 二、97年度保管字第3522號:海洛因1包,淨重共計1415.1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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