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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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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將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納入保護及補償對象,並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 資料點閱次數:536
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將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納入保護及補償對象,並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是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依法得受保護及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補償項目含: 一、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 二、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三、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 四、申請書及填寫須知等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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