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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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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財物變賣拍賣公告暨招標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 資料點閱次數:125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財物變賣拍賣公告暨招標須知

案號:980022

變賣標的名稱:扣押沒收挖土機2台。(即編號(63)97保管7296號)」,底價為新台幣1,600,000元整。。

  1. 一、投標資格摘要:須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合法設立之公司行號均可。
  2.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親自領標:即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上班時間內(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0分止、例假日停止領標),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總務科,免費領取(每人限取壹份),地址:桃園市法治路1號,電話:03-3370737-450。
    • 2、郵購領標:請於截止投標日前,附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索取「拍賣沒收物招標文件」,郵寄至「桃園市法治路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總務科」收(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往返期間,逾期恕不予受理)。
    • 3、請至本署網站直接下載(www.tyc.moj.gov.tw電子公佈欄/採購公告)。
  3. 三、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參加投標者將本須知第十三條之證明文件、標價單、資格審查表、押標金、填妥後密封裝入自備己註明案號及標的名稱之標封內,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桃園市法治路1號收發室。
  4. 四、截止投標期限:民國98年10月13日17時前,投標人(或廠商)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5. 五、開標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上午10時30分。
  6. 六、開標地點:本署二樓簡報室(桃園市法治路1號)。
  7. 七、保證金額度:押標金新台幣捌萬元整,押標金請繳納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票據抬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如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本署總務科,並將繳納憑證放入投標文件內遞送。
  8. 八、履約保證金金額:押標金新台幣捌萬元整,本項保證金之繳納得由得標廠商之押標金轉入履約保證金。
  9. 九、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得標廠商須於完成付款、交貨後,提示原保管憑證及領據併同申請書無息發還。
  10. 十、決標原則:本採購訂有底價,以最高總價決標,且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11. 十一、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開標時以標單中文大寫標價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為得標;如未有高於底價者,當場辦理比(加)價作業,如全部標價均低於底價,須當場重行填單比(加)價時,不到
    場者視同自願放棄比(加)價之權利。
  12. 十二、開標方式:不分段開標,開標時以各項次標單中文大寫標價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者為得標;如未有高於底價者,當場辦理比(議)價作業;如各項全部報價均低於底價時,其最接近底價之最高報價者得優先加價一次。優先加價後如仍未高於底價時,由該項之全體到場參加競標者重新填單比(加)價,但比加價不得逾三次,至其中一家報價高於底價時即為得標,如經填單比(加)價後均低於底價而均不願再加價時,本署得宣布廢標或依有關規定辦理;如有二家以上競標者報價底價以上相同者,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加價格次數已達採購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前項標價相同,其比加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競標者再行比加價格一次,以高價者決標。比加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
  13. 十三、繳驗證件:參加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文件裝入自備標封內連同標單投寄,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不生投標效力,視為無效標。
    •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 2.自然人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4. 十四、繳款辦法:本案無預收款,於決標當日繳清貨款。
  15. 十五、交貨期限、方式及罰則:繳清價款後於決標日之翌日起15日內,備妥貨運工具完成點交運離拍賣物,其相關搬運費用應自理,如逾期超過七日視同棄權,本筆交易取消,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本署得另洽意者買受,得標人不得異議。
  16. 十六、變賣標的所在地:。台北縣深坑鄉北深路2段15號北部大型贓物庫。 聯絡人:陳先生、聯絡電話:03-3370737轉450。
  17. 十七、現場查看貨品時間:民國98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至台北縣深坑鄉北深路2段15號北部大型贓物庫門口集合等候(請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入門登記)。
  18. 十八、其他:
    • 1.本案出售以現場現貨為準,不附帶其他任何條件。
    • 2.本案不另訂契約,本須知為契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照本須知辦理。
  19. 十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 1.招標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地址:桃園市法治路1號,電話:03-3370737-450、傳真:03-3328852、聯絡人:陳敬仁先生。
    • 2.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聯絡方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 3.檢舉不法受理機關及檢舉電話、檢舉信箱: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第60000號信箱、桃園縣調查站,電話:03-3345115。
    • 4.本署政風室,電話:03-3353823、檢舉信箱:桃園郵政第401號信箱。
  20. 二十、本件拍賣原則依本署拍賣公告事項辦理,不受採購法規範,惟仍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財物變賣公告」邀請意者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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