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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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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公告】提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經裁判確定之沒收銷毀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105.05.1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 資料點閱次數:121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桃檢兆總贓字第1058300057號

主旨:公告本署經裁判確定,沒收銷燬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如下所載,俾供有關機關領用。

依據: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公告期間:依醫藥研究或訓練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後段「公告後一個月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公告事項

  • 一、 95年安保字第822號:1包愷他命1850.64公克。
  • 二、 95年安保字第829號:1包安非他命4714.30公克。
  • 三、 95年安保字第1047號:1包搖頭丸229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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