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公告】公告發還扣押物一批計13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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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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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桃檢兆總贓字第10483001950號
主旨:公告發還扣押物一批計133件(詳如104年9月25日清冊),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辦理,如委任他人領取,應提出委任狀。
二、公告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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