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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06桃檢偵結起訴刺探洩漏情報人員資訊案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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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退役軍官刺探洩漏國家情報人員資訊案件  檢察官起訴被告2人  堅定捍衛國家安全

   本署國安專組檢察官林奕瑋指揮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士林憲兵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共組專案團隊,偵辦我國退役空軍上尉被告費○鋐及其子費○勛涉嫌為大陸地區收集、刺探及洩漏國家情報人員之身分、行動等資訊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認被告費○鋐涉犯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之1第1項前段、同法第30條之1第2項之從事間諜行為而收集、刺探及洩漏情報人員身分、行動資訊予大陸地區人員、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款、第3款而犯同法第7條第2項、第3項之為大陸地區蒐集、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電磁紀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被告費○勛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全案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

     本署獲悉我國退役空軍軍官被告費○鋐(原名費○贛)於民國65年退伍後,竟於110年間擔任中國大陸地區河北省某鄉之鄉長,並為大陸地區從事間諜行為,收集、刺探及洩漏交付我國情報人員相關資訊之情資,因攸關國家安全與情報人員之人身安全,立即指派林奕瑋檢察官籌組專案團隊全力偵辦,經積極蒐證後,查悉被告費○鋐先於113年1月間,受大陸地區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高金力」之男子指示,以取得不詳報酬為代價,收集、刺探我國某單位情報人員A1之職業、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實際居住地址及工作地點等資訊(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並委由不知情之徵信業者調查A1之個人行蹤、工作地點及行車動態等涉及身分、行動之資訊,及指示被告費○勛利用其任職房屋仲介公司之便,於公司系統查得A1名下所有建物資料,嗣將所獲悉之上開A1情報人員資訊洩漏交付予「高金力」;繼於同年7月,被告費○鋐再受「高金力」之指示,以相同方式收集、刺探我國某單位情報人員A2之個人行蹤、工作地點及行車動態等涉及身分及行動之資訊。專案小組掌握具體事證後,認時機成熟,於115年8月17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費○鋐住處,並將其拘提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後,陸續傳訊被告費○勛及相關證人到案而查明案情。

    本署嚴正重申,國家安全為國家存續之根本,更是保障民主自由體制之基石,絕無任何妥協空間,本署將持續協同國安與司法警察團隊,對各類危害國安之滲透犯行嚴密查緝,以確保國家安全防衛體系之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