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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30桃檢偵結議員貪污案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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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結市議員收賄關說市府官員圖利案 起訴張姓被告等6人 澈查貪腐嚴懲不法

     本署肅貪專組檢察官李旻蓁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處)偵辦被告桃園市議員張○良、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農業局)前科長高明.○○、技士沙○均、桃園市平鎮區公所(下稱平鎮區公所)技士楊○昌及非屬公務員之業者陳○良、張○良之員工呂○滿等6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認被告張○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被告高明.○○、沙○均、楊○昌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被告陳○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及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等罪嫌;被告呂○滿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全案於今日偵查終結,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

     本案係本署檢察官偵辦另案時,發現被告張○良疑似收受賄賂向農業局官員關說之情事,本署檢察長張春暉獲悉後高度重視,即指派李旻蓁檢察官指揮桃園市調處組成專案小組循線深入追查,積極蒐證偵辦,於民國115年6月9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陸續傳喚被告張○良、高明‧○○、沙○均、楊○昌、陳○良、呂○滿及其餘證人共計21人到案,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張○良等人之辦公處所及住居所共12處。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張○良、高明.○○犯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2人獲准,其餘被告分別諭知新臺幣(下同)5萬至50萬元不等之保釋金。被告張○良等6人所為之犯行分述如下:

一、索賄包庇農地違建、關說平鎮區公所公務員違法核准興建資材室及偽造工程告示牌掩飾違法施工

      被告陳○良於109年間在桃園市平鎮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違法興建鐵皮建物(下稱違建物)期間,經桃園市政府勒令停工並列為優先拆除對象。被告陳○良遂於110年間求助時任桃園市政府顧問即被告張○良,被告張○良藉此索賄80萬元,作為協助該違建物免遭查報拆除之對價,經被告陳○良應允並陸續交付賄款。其二人明知上開違建物係要作為倉庫使用,竟謀議以虛偽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資材室為幌,待申請水、電核可後,再掩飾實為興建違建物之不法犯行。

     謀議既定,被告陳○良先在該農地種植農作物營造具有農業使用之外觀,被告張○良則透過管道向平鎮區公所負責審核申請之被告楊○昌施壓。被告楊○昌明知該農地實已遭填置外來砂石,依規定不得核准該資材室申請案,竟仍刻意隱匿上開情事,並在公文書上不實登載符合規定等相關文字,致使被告陳○良因而取得平鎮區公所核發資材室容許使用同意書,並得以順利申請水、電使用。

     被告陳○良取得水、電後繼續興建違建物,被告張○良為免違建物在興建期間遭民眾檢舉,指示被告呂○滿委託廠商製作虛假之工程告示牌,懸掛於施工現場出入口,營造合法施工假象。被告張○良甚於112年4月間,假借打點公務員之名義,向被告陳○良詐取財物得款60萬元。

二、施壓公務員違法核發溫室同意書

     迨於112年5月間,上開違建物遭內政部營建署遙測衛星偵測異常,經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裁罰並限期拆除。被告張○良為免該違建遭拆除,遂指示被告陳○良向農業局虛偽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溫室容許使用,並親自至農業局向被告高明‧○○關說。被告高明‧○○接獲被告張○良關說後,隨即施壓承辦該申請案之被告沙○均,被告沙○均迫於長官之壓力,明知被告陳○良興建之鐵皮建物顯然並非作為溫室使用,竟隱匿該建物為鐵皮建物之事實,核發溫室容許使用同意書,使被告陳○良獲得該違建物免遭拆除之利益。

     農地保護與區域計畫管制作為是維護國土永續發展之重要基石,本署呼籲社會大眾應恪遵土地使用管制法規,共同維護我國優質之農業環境,本署對於任何破壞農地利用管制、涉嫌貪污舞弊之犯行,亦將嚴加查辦,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廉能政府之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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