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916桃檢偵結起訴謀財殺害2人命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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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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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檢警破獲陰陽師為謀財毒殺2人命案 檢察官全案羈押被告共7人 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續押
本署檢察官李亞蓓於民國115年5月20日獲報被害人褚○銚死亡案件,經相驗後,認其係遭人殺害,旋即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組成專案小組積極偵辦,查悉被告即被害人之父褚○華、自稱「陰陽師」之被告吳○陞及其友人傅○錦、黃○宏、李○舫、梁○榮、張○賓等7人涉有重嫌,自同年5月20日循線拘提被告褚○華等7人到案,並均向法院聲押獲准。本案經解剖及鑑識後,發現被害人褚○銚雖曾遭毆打,實係遭施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過量致死,偵辦期間並意外追查出被告吳○陞曾以相同手法,於114年12月間殺害其義子即被害人陳○偉,藉此牟取保險金得逞。
全案於今日偵查終結,就被害人褚○銚部分,認被告褚○華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1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殺人罪嫌,被告吳○陞、傅○錦均係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精神障礙之人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之以強暴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嫌;被告吳○陞另就被害人陳○偉部分,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之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嫌,被告褚○華等3人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至被告黃○宏、李○舫、梁○榮、張○賓等4人,認其等對殺人犯行尚不知情,且無參與施打毒品之過程,均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精神障礙之人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依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末考量本案被告等人所涉重罪,有逃亡可能,且案情複雜,仍建請法院就被告7人繼續羈押。茲將被告等人所涉犯行,敘述如下:
一、被害人褚○銚部分
被告褚○華受長子褚○銚患有思覺失調症之困擾,於115年4月間委託自稱陰陽師之被告吳○陞辦理法事,被告吳○陞因長期負債,為謀財竟誆稱褚○銚將不利於被告褚○華全家人,並遊說被告褚○華殺害褚○銚以求自保,被告褚○華因而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酬金委託被告吳○陞行兇。嗣被告吳○陞夥同被告傅○錦共同執行殺人計畫,並邀集誤以為僅係教訓褚○銚而對殺人一節不知情之被告黃○宏、李○舫、梁○榮、張○賓等4人,被告吳○陞6人遂於同年5月19日強行將褚○銚載往新竹縣芎林鄉一處偏僻工寮,分持鐵棍、膠條對其毆打並限制行動自由,被告吳○陞、傅○錦則趁機對褚○銚強行注射大量海洛因,致其中毒致死。
二、被害人陳○偉部分
檢察官在偵辦前開案件期間,獲悉被告吳○陞之義子陳○偉不久前亦死於施用海洛因一情,認有蹊蹺,旋即指揮專案小組深入追查,並調閱相關金流及投保資料,得知被告吳○陞為圖謀保險金,先於114年10月間為陳○偉投保壽險,再於同年12月25、26日間之某時,以不詳方式讓陳○偉服用安眠藥,並注射過量海洛因致其因中毒性休克而死亡,事後並取得陳○偉身故之保險金451萬餘元,供己花用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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