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903桃檢偵結起訴警調人員共謀涉犯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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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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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私設公司承攬標案14案及勾結調查官架設賭博網站 檢察官偵結起訴求處重刑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逾億元
本署肅貪專組檢察官劉威宏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稱桃園市警局)偵辦桃園市警局資訊室警員許○偉、警官高○宏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調查官洪○佑及非屬公務員之藍○文、林○翰等5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認被告許○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以及刑法第134條、第268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高○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被告洪○佑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被告藍○文、林○翰則涉犯與公務員共同圖利、洗錢及賭博等罪嫌,全案於今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檢察官審酌上開被告之犯罪情節,建請法院從重量處被告許○偉有期徒刑10年以上,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1億1,074萬8,905元;被告高○宏量處有期徒刑6年以上,沒收不法所得216萬元;被告洪○佑量處有期徒刑10個月以上,沒收不法所得36萬元。
本案緣起檢察官接獲匿名檢舉,指稱被告許○偉私下經營線上賭博事業,檢察官即指揮上開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循線深入追查,積極蒐證偵辦,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起至同年7月9日止,陸續拘提、傳喚被告許○偉等人到案,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等人辦公處所及住居所共14處所,查扣現金110萬6,000元,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許○偉、洪○佑、藍○文、林○翰等4人獲准,被告高○宏則諭知交保30萬元。被告許○偉等5人所為之犯行分述如下:
一、未依規定迴避,私設人頭公司投標政府標案:
被告許○偉為桃園市警局資訊採購案承辦人,為求牟利而私設偉○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偉○公司,名義負責人另案偵辦中)、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博○網路公司,前、後任名義負責人分別為被告藍○文、林○翰)等人頭公司,並隱匿自己為上開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於105年起至108年間,投標其自行承辦之14項採購案,使不知情之開標人員將14項採購案決標予上開二公司,而使其圖得不法利益1億1,074萬8,905元。
二、合謀調查官撰寫博弈程式架設賭博網站:
被告許○偉另於104年間設立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博○國際公司,名義負責人為被告藍○文)開發博弈軟體,並於109年6月間與被告洪○佑合作,由被告洪○佑協助撰寫博弈程式,並因此獲得報酬共36萬。被告許○偉更利用管理桃園市警局伺服器之機會,將警局主機及防火牆設定遠端連線,供賭博業者經營「巔峰娛樂城」線上百家樂賭博。
三、假藉資安輔導名義,向廠商索取不法報酬:
本案追查過程,意外發現桃園市警局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下稱ISMS)之承辦人即被告高○宏,於獲知偉○公司得標桃園市警局之「開放性電腦系統設備維護案」後,因該公司所屬工程師實際上不具有擔任ISMS項目顧問並協助製作四階文件之能力,被告高○宏於108年起至114年間,竟自行完成原屬採購案(共7案)應履行內容之認證項目,再自行驗收標案並審核通過後,由桃園市警局核撥款項予偉○公司,嗣後被告高○宏再陸續向偉○公司索取總計216萬元之顧問報酬。
四、利用人頭隱匿不法金流:
被告許○偉、洪○佑獲取前開各種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後,被告許○偉即利用他人名義以購屋、購車、繳納信用卡費等方式;被告洪○佑則以「獎助學金」名目按月領取匯款或領現之方式,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公務人員執掌公權力,本應廉潔自持、嚴守法律分際,執法者身為維護治安與司法正義之第一線,更不應公器私用、違法圖利。本署對於此類破壞官箴之行為,均貫徹強力執法、嚴查速辦,以維護國家機關之廉潔形象與社會大眾對執法機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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