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812桃檢偵辦媒體報導網紅媽媽毒駕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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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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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林姓被告涉犯毒駕案 檢察官起訴建請重判 速辦嚴懲毒駕行為
本署檢察官林奕瑋偵辦被告林○姍涉嫌於桃園市區道路毒駕肇事一案,於近日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而提起公訴,並考量被告施用毒品後竟駕車上路,且搭載其幼女,漠視用路人安全及有違父母養護子女之責,建請從重量刑。
被告係於民國115年6月21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央東路88號之錢櫃KTV中壢中央店,將摻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即MDA)成分之煙油置入電子煙主機吸食煙霧,詎其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後,竟於翌(22)日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車並搭載其幼女(112年次)行駛在桃園市境內。嗣於同日晚間7時13分許,行經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與中山東路路口,因控制力欠佳,先擦撞停放於路邊自用小客車2輛後,再衝撞路旁店家,所幸無人傷亡,但已危害用路人安全,並造成民眾財產損失。嗣經警獲報到場處理移送本署,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毒駕乃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行為,本署重申對於毒品及毒駕零容忍之堅定立場,再次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施用毒品對精神及神經系統危害極深,毒駕行為等同於道路上之無差別攻擊,本署將持續聯手司法警察機關嚴厲查緝毒品犯罪與毒駕行為,絕不寬貸,以堅定執法維護社會治安與國人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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