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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807桃檢起訴協助詐團律師偷渡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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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偵辦詐團律師毀棄科技監控脫逃案 檢警海巡合力查獲偷渡集團 檢察官起訴6人求處重刑 偷渡船隻偵查中變價拍賣剝奪犯罪不法所得

     本署檢察官黃世維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北查緝隊,並由偵防分署統合北門、澎湖、苗栗、桃園、宜蘭、臺南、花蓮及偵防查緝隊偵辦偷渡集團協助詐團律師即被告游○德(另行通緝)棄保潛逃出境案,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集團主要成員被告王○海等5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第1款,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2項之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及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等罪嫌;被告陳○志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及同法第164條第1項之隱匿人犯等罪嫌,而於今(7)日提起公訴移審,並考量被告等人所為嚴重破壞我國司法查緝與科技監控機制,對國家治安與司法正義造成重大危害,向法院分別具體求處3年至86月不等有期徒刑。另被告游○德母親彭○珍因涉嫌協助被告游○德逃匿,且於被告游○德偷渡後不久即離境迄今未返國,經檢察官認涉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嫌,且已逃匿而發布通緝。

     本案係被告游○德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交保,並施以手機、電子手環等科技設備監控。詎其為規避司法審判與刑罰執行,竟蓄意規避科技監控措施而逃匿,該法院遂於民國115年3月26日向本署告發被告游○德涉嫌棄保潛逃罪嫌,本署檢察長張春暉對於此案件極為重視,立即指派黃檢察官指揮上開司法警察單位偵辦,並於同年3月31日即拘提陳○志到案,再陸續於同年4月8日、4月9日拘提被告郭○豐、吳○達到案,嗣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中被告郭○豐駕駛載運偷渡之船隻,業經檢察官實施偵查中變價拍賣,並拍得新臺幣(下同)93萬元。

     後經專案小組後續積極追查與縝密蒐證,查悉係被告陳○志以收取75,000元報酬與被告游○德謀議掩飾被告游○德逃亡計畫,由被告陳○志於115322日駕駛租賃小客車至臺南市永康區家樂福地下停車場與被告游○德會合,被告游○德於車內強行鬆脫電子手環後,改交由被告陳○志載運離開北上返回桃園,再等待電子手環、手機電力耗盡失去訊號,始將裝有該電子手環等物之紙袋丟棄湮滅,藉此製造被告游○德向北移動之軌跡假象,使被告游○德得以順利隱避爭取脫逃時間。嗣被告游○德已先透過管道聯繫以被告王○海為首之偷渡集團,由被告王○海以25萬元代價安排偷渡事宜,即於同日下午搭乘偷渡集團成員即被告郭○華所駕駛計程車載往臺南市安平樹屋周圍岸際,再由集團成員即被告王○強(另行通緝)駕駛無籍舢舨將連同被告游○德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共5名偷渡客載運至海上,轉搭集團成員即被告吳○達所安排,由集團成員即被告郭○豐駕駛之「明豐168號」休閒娛樂海釣船,再轉航向澎湖海域接駁不詳之中國籍漁船偷渡出境。再專案小組分析比對相關事證後,又溯源循線查出被告王○海偷渡集團尚有協助其他通緝被告偷渡犯行,亦一併起訴究責。

     本署嚴正呼籲,司法公信力不容挑戰,協助刑事被告逃匿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更將面臨嚴厲之法律制裁,任何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檢警將持續強力掃蕩任何企圖挑戰公權力之不法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同時呼籲社會大眾,若有發現任何不法情事或逃犯行蹤,請勇於向檢警機關檢舉,共同守護社會治安與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