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805桃檢起訴知名康普茶食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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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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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飲料廠商販售改標及過期原料康普茶 檢察官偵結起訴董座夫婦 建請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本署民生專組檢察官王念珩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處)偵辦松○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角公司)、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公司)涉嫌販售過期及竄改有效期限康普茶案件,於近日偵查終結,認被告即該等公司實際負責人鍾○仁、登記負責人林○瑜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販賣假冒食品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2人所經營之上開公司係長期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為業,被告鍾○仁更曾在媒體上宣傳本案康普茶產品時表示:「為什麼做食品的人一定要有良心,你看『食』裡面不就是一個『良』字嗎?」等語,是其等對於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為業之人所應堅持之食安及品質,理應有相當程度的認識,本應恪遵食安法規,以維食品安全及消費者之健康,然渠等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為本案犯行,可見渠等視消費大眾之食品安全為無物,「食」裡面的「良」字亦已蕩然無存,罔顧廣大消費者之權益及身體健康危害,爰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75萬3,556元,以資懲儆。
本案松○公司負責生產製造「好○好○康普茶」品牌產品,松○角公司則負責對外販售。被告鍾○仁、林○瑜係夫妻,共同經營上開公司,然被告2人明知庫存鋁罐裝康普茶(「蘋果派派」、「鳳梨柑橘」、「冬瓜檸檬」、「柚子檸檬」等)不符寶○公司、誠○公司等客戶要求之允收期限(亦即剩餘效期需達1年以上),甚至部分「蘋果派派」已逾有效期限,竟指示員工以香蕉水抹除罐底原有效期限字樣,再使用噴碼機印上不實效期後出貨販售;復將已過期之櫻花香料、檸檬香料、薄荷香料、藍莓濃縮汁、蔓越莓濃縮汁及花果萃取物,添加入「就是蜜桃」、「檸檬薄荷」、「非常莓好」等產品中販售;更將已逾期之鋁罐裝「蘋果派派」開封重新填裝至香檳瓶,製成「蘋果派派 750ml」、「繽紛派對 750ml」對外銷售,共計詐得不法所得達275萬3,556元。
檢察官指揮桃園市調處經蒐證完備後,即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員於115年4月10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松○角公司、松○公司執行搜索,並扣得被告等人犯案使用之噴碼機、香蕉水及相關逾期及改標之康普茶產品等物,檢察官訊後認被告鍾○仁、林○瑜罪嫌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而分別諭知具保100萬元、30萬元。
食品安全關乎國民健康之維護,業者應堅持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之誠信原則,切勿心存僥倖,以非法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本署對於此類危害民生食安之犯罪行為,必將嚴查速辦,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守護食品市場秩序及國人健康,民眾若發現食品標示異常或有非法情事,亦請勇於向執法機關檢舉,共同守護食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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