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722桃檢起訴投資建案吸金近7億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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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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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招攬投資建案 非法吸金近7億元 檢察官起訴求重刑聲沒不法所得維護金融秩序
本署企業專組檢察官李亞蓓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處)偵辦,桃園在地建商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公司)負責人及營造廠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李○元以投資建案、工程案可獲得高額報酬為由非法收受資金而涉嫌違反銀行法一案,於近日偵結,認被告李○元、詹○麟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審酌被告2人使投資人因信賴具有甲級營造廠規模之高○公司及其關係企業鉅○公司名義提出之投資方案,而簽署投資股東契約書投入資金,所吸收之資金新臺幣(下同)近7億元,投資人血本無歸損失甚鉅,建請從重量刑並併科3,500萬元以上之罰金,並聲請沒收被告李○元犯罪所得即收受資金6億9,566萬元、詹○麟犯罪所得即招攬投資之介紹費3,227萬4,260元,以儆效尤。
本案被告李○元明知所招攬投資之建案均為未動工或已停工之狀態,仍聯合其友人即被告詹○麟共同自民國111年3月起至114年5月間止,在鉅○公司辦公室及投資人營業處所等處,以開發多達9案之建案及工程案名義,招攬不特定多數之投資人參與投資,並約定給付年利率約10%至35%不等之顯不相當紅利與報酬,先後共有被害人39人,每個建案或工程案分別以100萬至5,632萬2,600元不等參與投資,收受總投資金額高達6億9,566萬2,600元。嗣經檢察官指揮桃園市調查處調查官前往桃園、新竹、臺北等處各建案實地勘查,發現被告李○元所招攬投資之建案均與其宣傳之實情不符,且清查鉅○公司之資金狀況,顯不足以因應建案竣工,並傳喚相關被害人說明,全案蒐證完備後,遂於115年3月25日指揮桃園市調查處持搜索票執行搜索被告李○元等住處及辦公室處所7處,並通知被告2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2人罪嫌重大,當庭逮捕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押均獲准。
本署呼籲民眾投資應透過正當管道,面對任何標榜高投資報酬率的投資機會,務必提高警覺、多方查證,切勿輕信而落入陷阱。且為確保廣大投資人權益及社會經濟秩序之穩定,本署對於金融犯罪必定嚴查速辦以遏止不法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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