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150702桃檢起訴高階主管洩漏營業秘密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02
  • 資料點閱次數:148

高階主管貪圖佣金罔顧公司利益洩漏營業秘密 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積極維護我國企業權益

      本署肅貪專組檢察官李旻蓁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公司)會計總處協理即被告楊○銘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認被告楊○銘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1項、第13條之11項第2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未經授權而洩漏營業秘密等罪嫌,經檢察官通知被告楊○銘到案訊問後,諭知新臺幣40萬元具保,嗣經偵查終結於近日提起公訴。

      被告楊○銘自民國1039月起至11212月間,擔任輝○公司之會計總處協理,並兼任股東事務部及投資融資部主管,負責公司募資、新股融資及審核付款等業務,屬於執掌管輝○公司財務、股務及公司募資等核心業務之高階人員,竟為貪圖高額佣金,分別為以下不法行為:

一、私下居間仲介老股交易,牟取高額不法佣金

      被告楊○銘因工作之故,得知中國大陸地區上海金○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金○公司)有意入主輝○公司,期能透過取得輝○公司董事席次或經營權之方式,藉機取得輝○公司之固態電池相關技術,被告楊○銘遂以輝○公司財務長之身分,牽線仲介上海金○公司於11112月間向輝○公司股東許○峯以2,000萬美元之代價,收購輝○公司之母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曼輝○公司)股票828,754股,並藉此獲取總計約76,000美元之佣金,致輝○公司受有損害。

二、規避內部資安管控,洩漏核心盡職調查報告(Due Deligence Report,簡稱DD報告)

     被告楊○銘為規避輝○公司寄送外部電子郵件時,會自動寄送副本予上兩級主管之資安管理規定,於1119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下屬,將含有輝○公司主要銷售客戶名單、實際銷售總量、結構成本、材料採購來源、製程設備預付款及未公開之半年報財務數據等極機密之「盡職調查報告(DD報告)」,以電子郵件寄送予上海金○公司,非法洩漏輝○公司之營業秘密。

三、冒用請假同事帳號,密集外洩完整股東名冊

      被告楊○銘於11112月間,趁其下屬員工請假之機會,擅自登入該員工之公務電腦,透過其電子信箱規避資安查核,密集將涉及開曼輝○公司「完整股東名冊」電子檔,寄送給上海金○公司,使人得以查悉研發及高階主管人員,進而滲透介入、挖角輝○公司團隊,危害輝○公司之長遠營運與市場公平競爭空間。

      高科技產業之營業秘密與核心技術,乃我國經濟發展、國家安全與國際競爭力之重要命脈。近年來境外勢力或競爭對手意圖透過高額佣金或不當利益誘惑我國企業高階主管,進而刺探、挖角或竊取關鍵技術之案件層出不窮,此類犯罪不僅損害企業花費鉅資研發之心血結晶,更動搖我國整體產業之佈局。本署嚴正強調對於是類案件均將秉持「嚴查速辦」之原則,積極維護我國企業營業秘密,並同時呼籲各企業應持續強化內部資安稽核與分層授權機制,高階經理人亦應恪遵誠信原則執行職務,切勿因一時貪念而觸犯刑責。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