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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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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02桃檢起訴現役軍人違反國安法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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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境外勢力協力者利誘國軍蒐集洩漏軍事祕密案 檢察官偵查起訴求重刑 即時遏止洩密以維國安

    本署日前接獲部隊自行通報察覺有境外勢力涉嫌發展組織,並拉攏、行賄我國現役軍人以獲取國防軍事秘密之保防情資,本署檢察長張春暉認此已危及國家安全甚鉅,即刻指派本署國安專組檢察官林奕瑋指揮憲兵指揮部新北憲兵隊、桃園憲兵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及相關部隊等單位合力偵辦。

    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陸軍現役士官兵即被告蘇○宏、蔡○竹及非現役軍人即被告王○凱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被告蘇○宏、蔡○竹另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第2條第2款為外國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被告蘇○宏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嫌;被告王○凱亦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而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蘇○宏、蔡○竹身為國軍成員,理應恪守紀律、廉潔自持,並肩負起保家衛國之重責,竟與被告王○凱均為牟私利,率然以上開犯行參與本案集團,為一己私利罔顧國家安全,任意為境外勢力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守衛國家之重責,請法院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本案係黃姓同案被告(通緝中)因另案潛逃出境後,受境外勢力指使,在臺發展組織,即自民國1153月間起,經由過往人脈及網際網路認識並得知被告蘇○宏、蔡○竹分別為陸軍步兵中士班長及二兵,且有資金需求後,即利誘被告蘇○宏、蔡○竹提供其等任職部隊單位可取得之軍事秘密資料;被告蔡○竹亦知悉被告王○凱有資金需求且熟識若干軍職友人,可提供相關軍事秘密資料,便邀其共同加入,並約定得依提供軍事秘密之內容及等級,而獲取從新臺幣(下同)數千元甚至數十萬元之報酬。被告蘇○宏、蔡○竹遂於同年3月間,將軍方內部包括部隊訓練運作、人事資料及相關軍事公務應秘密之文書,並以手機拍攝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予境外之黃姓同案被告,並以虛擬貨幣方式收受報酬2,000元。所幸,部隊發現有異而通報,嗣經檢察官指揮上開機關合力密集蒐證後,於同年32730日、415日,發動3波搜索被告住所及部隊共5處,並拘提被告3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即時遏止被告等人危害國安。

    國家安全不容妥協,境外勢力對我國之滲透、吸收手法日新月異,利用現役或退役軍人之經濟弱點、債務問題進行利誘,已成常見手段。本署將持續與國防部、國安單位及轄區內各部隊建立緊密之通報與聯防機制,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刺探軍事機密之不法行為,絕對「嚴查速辦、絕不寬貸」。同時呼籲全體國軍官兵及國人,應提高保防警覺,如發現身邊同袍、友人有異常打探機密、財產來源不明或涉足不當場所等情事,應立即向上舉報,共同守護國家安全與民主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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