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512桃檢偵辦警員貪污及調查官洗錢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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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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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聯手共同偵辦許姓警員等貪瀆等案 聲請羈押許姓警員及藍姓、林姓公司負責人獲准
再溯源查獲洪姓調查官涉嫌洗錢等案 拘提洪姓被告經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獲准
本署檢察官劉威宏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稱桃園市警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被告即桃園市警局資訊室許○偉(男、民國63年次)涉嫌雇用被告藍○文(男、76年次)、林○翰(男、72年次)擔任登記負責人及員工成立資訊公司,並於104年起,利用被告許○偉擔任桃園市警局電腦設備等資訊採購案件承辦人之機會,以上開資訊公司投標桃園市警局資訊採購案並得標承攬,而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且上開公司另為線上賭博集團提供博弈軟體使用,亦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
經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蒐證完備後,於115年4月27日執行搜索被告許○偉等人住所及辦公室等9處,並傳喚上開被告3人及證人5人,被告3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涉犯上開罪嫌重大,當庭逮捕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羈押,但經該法院駁回聲請,檢察官旋即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重審,復於同年5月6月經該法院審理後裁定羈押禁見。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發現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洪○佑(男、73年次)於109年至112年間,協助上開被告許○偉撰寫博薄博弈軟體(機率參數及影音識別)提供線上賭博集團使用而獲有報酬約新臺幣30萬元,涉犯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經專案小組再於同年5月8日執行搜索被告洪○佑住所及辦公室2處,並拘提被告洪○佑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洪○佑涉犯上開罪嫌,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之情事,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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