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512桃檢起訴醫師偽造診斷證明書供受刑人聲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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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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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發覺受刑人聲請停止執行檢附診斷證明書有異 主動偵辦查獲醫師長期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案 檢察官偵結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本署肅貪專組檢察官賴穎穎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辦「晏○診所」負責人即被告陳○昌(男、44年次)涉嫌偽造診斷證明書案件,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於近日偵結起訴,檢察官審酌被告陳○昌自民國103年起,已多次因詐領健保費經法院判刑,並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終止健保特約資格,竟不知悔改,轉而以自費開立虛假診斷證明書之方式牟利,且到案後仍飾詞卸責,毫無悛悔之情,有愧其醫師之醫學專業及道德,故請求法院予以從重量刑。
本案源起於賴穎穎檢察官於113、114年間擔任本署執行科檢察官時,發現多名居住在桃園市之受刑人持臺北市中山區「晏○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向本署聲請停止入監執行,因該數名受刑人均係跨區就醫,甚為可疑,檢察官遂主動擴大清查,竟發現另有多名居住在新竹、基隆、臺中、嘉義等地之受刑人,亦刻意遠赴「晏○診所」自費求診及開立診斷證明書,且診斷證明書記載之病名均為「腦震盪」或「腸胃道出血」,行徑極為異常,檢察官見此情況,即於115年2月9日同步提訊各該受刑人到案訊明原因,並指揮上開分局持搜索票前往「晏○診所」搜索及拘提被告陳○昌到案,始查悉被告陳○昌之不法犯行。
被告陳○昌為臺北市中山區「晏○診所」之負責醫師,其於112年5月至114年12月間明知吳○鎔、江○達、潘○申、詹○祥、黃○壬、盧○相、林○功、徐○婷、陳○樺、莊○瑩、冷○明等人並無腦震盪或上腸胃道出血等病況,竟以每份診斷證明書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代價,虛偽開立載有上開病況之不實診斷證明書,嗣後吳○鎔等人再持該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本署、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司法機關聲請停止入監執行、開庭請假或停止羈押,足以損害司法機關審核案件之正確性。
本署嚴正強調,診斷證明書係醫師基於醫學專業所出具之文書,於法律程序中具有高度公信力與證明力,倘醫師濫用專業能力,虛偽開立診斷證明書助人規避刑事責任,不僅破壞醫療倫理,更係對於司法公平性之挑釁,本署對於此類案件,勢將從嚴追訴,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國家法治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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