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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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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23桃檢起訴亦O公司販售蘇丹紅化粧品原料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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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販售含有「蘇丹紅」原料予下游廠商製成化粧品 檢察官起訴負責人吳瑜 建請量重刑以儆效尤

   本署獲悉媒體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報導化粧品含有蘇丹紅一事,當日即主動剪報分案指派民生國土專組檢察官王念珩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偵辦化粧品原料供應商亦公司負責人吳瑜涉嫌詐欺案件,於近日偵查終結,認被告吳瑜明知所代理銷售之化粧品原料(紅色複方原料)含有禁用之「蘇丹色素」(俗稱蘇丹紅),竟為維護公司業績而隱瞞此重大之交易資訊,導致不知情之下游知名廠商陷於錯誤而採購該批化粧原料並添加於產品中,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吳瑜明知所售之紅色複方原料之品質存有疑慮,仍不顧民眾衛生安全及其他廠商利益,為牟私利而隱瞞產品資訊繼續販售等情,請法院從重量刑。

   本案亦公司係新加坡某化粧品供應商在臺唯一之代理商,被告吳瑜於1147月間經由下游廠商之告知,獲悉其所進口之「紅色複方原料」疑似含有蘇丹色素,被告吳瑜即自行將原料檢體送驗後,於同年828日取得檢驗報告,確認檢出「蘇丹 3 號」及「蘇丹 4 號」等有害人體健康之工業用染料。被告吳瑜收受上開檢驗報告後,曾詢問新加坡化粧品供應商,並經該供應商之聯繫窗口建議先暫停出貨,然其為避免出貨受阻及影響日後商機,竟對下游廠商隱瞞此重要之交易資訊,自1149月至10月間,先後販售該含有禁用之「蘇丹色素」成分之「紅色複方原料」予不知情之沛公司、沛美學公司、威利公司、歐德公司,並製成口紅等化粧品產品販售予消費者。

   王念珩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積極蒐證後,於分案後1週內即114122日執行搜索亦公司之辦公室、工廠共3處、下游廠商13處、傳喚約談亦公司負責人吳瑜及下游廠商等證人13人,並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至亦公司及其他廠商扣押相關紅色複方原料及相關製品,被告吳瑜經檢察官訊後諭知具保新臺幣30萬元,即時偵辦以消弭社會大眾不安。

   本署強調民生安全不容挑戰,化粧品原料是否含有妨害人體健康之成分,直接影響國人使用化粧相關產品之安全,業者應秉持誠信原則,如發現原料異常應立即停止販售並通報,切莫心存僥倖。本署將持續守護民眾健康,對於此類影響民生安全之犯罪行為,必將嚴查速辦,以維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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