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421桃檢起訴前立委陳00美詐領助理補助款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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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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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委員陳○○美詐領助理補助費 檢察官偵結起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240萬餘元
本署肅貪專組檢察官黃榮加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前立法委員陳〇〇美詐領助理補助費案,認被告陳〇〇美及其親友即被告陳〇淇等7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於近日偵結起訴,檢察官建請法院審酌被告陳〇〇美長期擔任民意代表領有國家優渥支薪資,卻仍知法犯法詐領助理補助費,所為當不足取,及其於偵查中之供述等情予以量刑,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40萬2,337元,澈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
本案經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深入追查,比對相關金流證據,於114年10月21日搜索被告陳〇〇美等人住處,並傳喚被告陳〇〇美、陳〇淇、王〇昇、羅〇珍、林〇萍、陳〇香、姜〇豪等人到案說明,被告陳〇〇美經檢察官訊問後以100萬元具保。全案經檢察官偵辦發現,被告陳○○美自民國105年2月1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擔任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明知助理補助費並非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竟與被告陳〇淇、王〇昇、羅〇珍、林〇萍、陳〇香、姜〇豪等人分別以下列方式詐領、浮報立法委員助理補助費高達240萬2,337元:
一、以「低薪高報」方式詐領補助費:
被告陳〇淇、王〇昇均為被告陳○○美聘僱之公費助理,被告陳○○美指示不知情之國會辦公室助理製作載有被告陳〇淇、王〇昇不實薪資之聘書、遴聘異動表及加班費請領名冊後,再持該不實資料向立法院請領公費助理薪資及加班費,待被告陳〇淇、王〇昇之薪資及加班費匯入帳戶後,被告陳〇淇、王〇昇即將超過其實領薪資之部分(被告陳〇淇部分46萬6,444元、被告王〇昇部分23萬5,559元)領出交予被告陳〇〇美,由被告陳〇〇美作為服務處之租金、水電費用及採購辦公用品等開銷。
二、虛偽申報人頭助理詐領補助費:
由未擔任立法委員公費助理之被告羅〇珍、林〇萍(即被告姜〇豪之配偶)及陳〇香(下稱羅〇珍等人),配合提供身分證件、銀行帳戶存摺、印章,再由被告陳〇〇美指示不知情之國會助理製作內容不實之聘書、遴聘異動表等文件後,向立法院將被告羅〇珍等人虛偽申報為公費助理,待被告羅〇珍等人之薪資款項匯入帳戶後,由被告陳○○美自行提領或指示被告羅〇珍等人將薪資全數領出(被告羅〇珍部分94萬3,077元、被告林〇萍部分35萬9,058元及被告陳〇香39萬8,199元),作為被告陳〇〇美繳納車貸或其他日常開銷使用。
本署呼籲民意代表領有國家所給予優渥之薪資,本應恪遵法令,依據專業恪盡行使監督政府之職權,守法循矩謀求公益,助理補助費之申報更應遵守法令,任何不實申報補助費之行為,皆會影響人民對於民意代表之信賴,戕害公眾信任,本署對於是類案件會持續積極查辦,以維護我國民主政治之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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