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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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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13桃檢偵辦某品牌康普茶食安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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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某品牌康普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 即時遏止不法犯行  維護食安及民眾健康

   本署於民國115324日接獲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通報「好○○俊康普茶」疑似有效期限不實等情,本署檢察長張春暉甚為重視即刻分案指派民生專組檢察官王念珩指揮偵辦,經積極調查蒐證後,發現被告鍾○仁、林○瑜(登記負責人)夫妻所共同經營之松○角股份有限公司、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生產之「好○○俊康普茶」疑似塗改康普茶鋁罐瓶底有效期限標記而偽造有效期限、使用過期濃縮汁原料或將過期之鋁罐裝康普茶產品裝入香檳瓶而透過實體及網路通路販售等情事,遂於115410日上午,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至上開公司位於桃園市蘆竹區之廠房及被告鍾○仁夫妻桃園市桃園區住所共3處執行搜索、約談被告鍾○仁、林○瑜、被告即林姓、徐姓員工及證人1人共5人,並查扣相關過期原料及產品。

   檢察官於翌(11)日凌晨訊問被告鍾○仁等人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食品安全衛生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49條第1項之販賣攙偽食品等罪嫌,罪嫌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被告鍾○仁具保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被告林○瑜具保30萬元、其餘被告2人均具保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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